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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戏剧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时间:2018-07-19



中央戏剧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利用废旧资产的剩余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院、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落实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中央戏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备案,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四条 处置国有资产时,应当按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2013〕55号)规定的审批权限,按照规定的办理流程办理。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院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已达使用年限并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学院自主处置,处置结果由资产处每个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下的,学院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上的,学院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学院待教育部批复后方可处置。

    第五条 非货币性国有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货币性资产处置由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和方式组织实施,资产使用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必须经过充分论证或技术鉴定,并经评估、竞标或专家论证等方式合理确定资产处置价格。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七条 国有资产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其他处置收入按照教育部的规定管理。

第八条 资产处置后要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手续,加强资产处置的档案管理,做到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二章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程序

(一)使用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各使用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的申请文件,先写《资产处置申请表》,必要时附相关材料,使用单位签字盖章后报资产管理部门。

(二)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使用部门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审核,报学院审核。

(三)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议。资产管理部门向学院报送拟处置资产的材料,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议是否同意处置。

(四)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将学院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

 

第三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十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一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二条 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五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置换是指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九条 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中央级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二十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外捐赠是指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主管部门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六章  资产处置的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教育部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学院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的固定资产,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已达使用年限固定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报教育部财务司国资处备案。学院处置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资产处置情况是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教育部规定按时上报。

 

第七章  资产处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院将资产处置责任制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的主要观测点之一,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作联动监督,将资产管理、处置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加强对资产处置工作的考核,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各部门的资产处置工作作为资产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环节,评价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解释,自修订之日起施行。原《中央戏剧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中戏院〔2015〕99号)废止。

 

中央戏剧学院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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