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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戏剧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2-02-09

中央戏剧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中戏院〔2021〕1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政府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分管财务院领导协助院长管理学院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财务活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院财务处是学院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和分管财务院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院财务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鼓励和支持不同岗位上的财务人员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八条 院内各部门的财务工作实行部门(项目)负责制。所有经济活动由主管财务的处(系、部)领导,按部门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批后,指定专人到财务处办理相关事项。

第九条 学院党委常委会是财务管理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对重大财务事项的决议。财务管理中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严格执行《中共中央戏剧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院级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学院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学院应当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学院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学院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因政策性原因或确因实际工作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的,严格执行预算调整有关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决算是指学院根据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学院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学院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经费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本科、硕士、博士的学费和住宿费、考试报名费、短期办班学生培训费、留学生学费和住宿费、考试费及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院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教育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同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财务处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院各项收入须由财务处,经财务处授权部门收取的收入应及时缴存财务处,各部门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十七条 学院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和坐支。

第十八条 学院的各项收费执行严格审批备案制度,如确需变更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须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由财务处统一报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支出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本院情况规定,报教育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和教育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教育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按规定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绩效评价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教育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根据要求推进对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八条 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学院发展或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当加强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盘活存量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等。

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院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教育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院内奖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当加强专用基金的预算管理,按照实际需要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教育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学院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院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院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 学院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学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中共中央戏剧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院级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报经党委会决议,并上报教育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资产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院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教育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院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推进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五十条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一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按照教育部的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的规定,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院、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三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四条 学院财务清算执行过程及清算结束后的处理,按照教育部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五十五条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应当定期向教育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七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八条 决算报告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一条 学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二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三条 学院应当依法接受教育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原《中央戏剧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中戏院〔2013〕77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中央戏剧学院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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