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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戏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2-02-09

 中央戏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戏院〔202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政府会计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落实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标准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学院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固定资产实物总账和明细账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并管理 ,固定资产资金总账及分类账由财务处负责建立并管理;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定期核对和汇总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研究制定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负责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的调解处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调剂、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事项,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公用机制;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账卡、账账、账物三相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账、物、卡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五)研究建立固定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机制,逐步实行学校固定资产绩效管理;

(六)指导各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校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拟订学院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及分类账簿;

(三)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四)参与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五)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及主要职责:

(一)归口管理部门是对学院的固定资产实行分类管理的部门,具体如下:

1.教学仪器设备由教室与教学设备管理中心归口管理;

2.演出仪器设备由教学实习演出中心归口管理;

3.校园网网络仪器设备由信息网络中心归口管理;

4.后勤保障设备由后勤处归口管理;

5.文物和陈列品等由院史馆归口管理;

6.图书馆图书及相关资料由图书馆归口管理。

7.部门内部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由本部门归口管理。

(二)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

2.按照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做好所属固定资产管理或经与使用部门协商一致,授权其做好所属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3.拟定或参与拟定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4.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5.参与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6.组织实施所属固定资产的管理及使用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九条 使用部门及其责任:

使用部门是对固定资产进行直接使用和管理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维保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完好,充分发挥效用;

(二)按要求建立相应台账备查;

(三)组织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盘点、信息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量

第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用具、装具等,确认为固定资产。

学院各部门采购的图书(包括电子图书),单张发票报销金额达到1000元的,应交学院图书馆,列入馆藏图书管理。各部门因教学、科研需要,须长期使用上述图书的,可办理续借手续。

应用软件构成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无论是否满足第十条的规定,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一)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

(二)替换性资产,如轮胎、电瓶、专用灯泡、复印机(打印机)耗材等(属于成套设备组成部分的随成套设备计入固定资产,替换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材料对待);

(三)演出及舞美制作耗材、舞美装置品、演出用服装、道具、布景一般不列为固定资产;确有列为固定资产必要的,由教学实习演出中心界定,报资产管理处列为固定资产。

对于上述第二款、第三款不列入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台账管理,并接受资产管理处监督。

第十二条 我院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专用设备;

(三)通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在取得时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分类如下: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辅材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大型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入账。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第十四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在预期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计提折旧。下列固定资产除外: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第十五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但下例情况除外: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二)根据实际价值重新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三)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及验收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增加是指购置、改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变化。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采购预算已被批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严格按《中央戏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取得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验收。具体操作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的验收。房屋、建筑物的验收必须有竣工报告及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应详细说明工程质量等。

(二)专业设备、通用设备验收。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负责采购的项目单位(指预算批复单位,下同)组织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技术专家(如需)共同验收。如发现仪器设备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与合同条款不符,应联系商家解决,提出索赔或退换要求。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保修单等重要资料由使用单位管理并及时归档。

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验收,应当在固定资产登记时上传固定资产照片备查。

(三)图书、家具、土地及植物、文物及陈列物、标本及模型等由归口管理单位根据其特点进行验收。土地、文物及陈列物、标本等有关的重要文件资料,各归口管理单位应及时归档以便调阅。

    第二十条 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登记、财务报销等手续。如工作需要,项目单位可在验收前与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达成一致,共同验收即视为资产移交;或者在固定资产登记后按照资产调剂手续确定资产管理部门。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护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内容: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采购、验收、登记、保管、使用、调配、处置、维护保养,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解处理、清产核资、统计、评估和监督检查等。

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按照《中央戏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单部门应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固定资产技术管理制度及资产管理员岗位责任制。各级资产管理员对所管理的资产负有完全的责任。任何人未经资产管理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移动和拆卸资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经常进行检测、校验,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完好。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完整。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员发生变更,必须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前、后任资产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资产管理处留存后生效。资产相关信息如领用人、存放地点等发生变动时,资产管理员应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变更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因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应该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清查财产,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及流程按照《中央戏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院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由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资产管理系统里提交报废申请,交还资产实物(已丢失损毁的,先按照规定办理赔偿手续);

(二)按有关审批权限报批或备案;

(三)对已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理;

(四)到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变动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以报废、报损:

(一)设备使用年限已过,且无使用价值;

(二)设备老化,机型淘汰,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三)设备长期失修,重要零部件遭到毁损,且无法补充;

(四)重要部件严重损坏,维修费用过高;

(五)有关规定不准使用的设备;

(六)文物及陈列品,无论有无修复价值和保存价值,一律不得报废(特殊情况除外);

(七)图书报废报损需经有关专家鉴定,确无使用价值和保存价值。

第二十九条 已报废的固定资产应贯彻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部分零部件如有使用价值可拆零利用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应随时清点管理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并与资产管理处进行核对,做到账卡、账物相符。资产管理处同财务处进行每月核对,做到账账相符。对核对中出现的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

第三十二条 每年12月为学院固定资产清查月,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安排,对学院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资产管理处适时对各部门交回的盘点结果进行抽盘。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所属各部门凡用公款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论经费来源和经费渠道,验收后都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建账手续,而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三十四条 学院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

(一)财务处设置总账和分类账;

(二)资产管理处对固定资产设置分类、分部门明细账;

(三)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簿,按领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五条 明细账簿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应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资产编号等内容,一物一卡,由领用人签字并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学院内部调剂,经调出单位开具《中央戏剧学院固定资产交接报告单》,由调出、调入部门经办人员、负责人签字并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后,作为记账依据,登记有关账簿。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办法未特殊规定的,固定资产的管理按照《中央戏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央戏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戏院〔2018〕97号)废止。

 

中央戏剧学院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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