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关键字
中央戏剧学院校际交流(交换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6-04-06


中戏院﹝2016﹞19号

为进一步推进高等戏剧艺术教育国际化进程,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我院校际交流(交换生)项目的管理,实现学院整体发展目标,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校际交流(交换生)项目是指我院与国(境)外教育机构进行的互认学分的学生交流活动。

第二条 校际交流(交换生)项目不属于合作办学项目,不须向国家教育部报批,只须合作双方院校根据具体教学需求签署协议确认。其操作程序和管理监督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央戏剧学院校际交流(交换生)项目实施目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院学科、专业结构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培养适应全球化发展趋势的高水平戏剧艺术人才。

第四条 校际交流(交换生)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院的有关规定,按照“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我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五条 学院鼓励有条件的系、部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国(境)外教育机构开展校际交流(交换生)项目。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六条 所设立校际交流(交换生)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与我院及国(境)外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原则上应在我院已有或相近专业、课程设立。合作设立新的专业或课程的,相关系、部应当基本具备设立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七条 我院可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国(境)外教育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教学交流与合作,具体包括共同制定和实施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等。

第八条 我院各系、部与国(境)外教育机构商谈校际交流(交换生)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学院留学生管理处提交《中央戏剧学院校际交流(交换生)项目立项申请表》,包含项目合作方案、对方院校简介、项目可行性分析,由留学生管理处呈主管院领导批准立项。

第九条 主管院领导批准立项后,应当由院领导、留学生管理处、相关系部、教务处、学生处等派出相关人员组成项目领导小组,进行正式谈判,并签订洽谈备忘录。备忘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校际交流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交换)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条 在洽谈设立校际交流(交换生)项目时,必须认真参照以下标准:

1.所设项目是否能有效推动学校重点学科或前沿空白学科的师资培养、教材引进及教学法的系统化借鉴和应用,促进学校整体学科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2.项目的具体实施细节是否遵循合作双方公平对等的原则;

3.涉及经费支出(人员薪酬、资源配备、办公经费、需支付外方合作方的不变或可变费用等)的项目,项目支出应与项目收益相匹配。

第十一条 项目达成合作协议草案后,由申办系、部填写《中央戏剧学院校际交流(交换生)项目协议会签表》,递交留学生管理处。留学生管理处对协议草案进行审核论证、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由院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中央戏剧学院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与国(境)外教育机构开展校际交流活动的主体。作为学校法人代表,院长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各系、部是校际交流(交换生)项目的具体承办单位,学院决定设立的校际交流(交换生)项目,可由院长授权委托的代表与国(境)外教育机构签订协议。各系、部未经院长授权,无权对外签署校际交流(交换生)项目法律文件。

第十三条 经学院批准立项的校际交流(交换生)项目,在与国(境)外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须将签署的合作协议原件交由学院办公室保存,合作协议复印件及立项申请表、会签表交留学生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 校际交流(交换生)项目所有报批、复核等工作由学院留学生管理处组织进行。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校际交流(交换生)项目是学院整体工作的一部分,项目的实施主要由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宏观监督,承办项目的相关系、部及职能部门应分工协作、互相配合支持,并且对项目实施有效的管理。相关系、部及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系、部:参与学院与国(境)外教育机构的谈判;准备设立项目的有关材料;协同留学生管理处、教务处、学生处及财务处进行与校际交流(交换生)项目相关的工作;向学院提交校际交流(交换生)项目的年度交流报告。

留学生管理处:负责全院校际交流(交换生)项目的归口管理、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组织并参与学院有关部门与国(境)外教育机构的谈判;整理、综合各系、部提交的立项材料并向学院申报,材料归档;协助项目学生办理出国手续;与上一级教育管理部门沟通联络。

教务处:负责全院校际交流(交换生)项目招生计划的确定、招生宣传、录取等组织工作;项目学生的教学安排、课程计划、学分设置及我院学历、学位的授予工作等。

学生处:负责全院本科生校际交流(交换生)项目的奖勤助贷及学生进校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研究生部:负责全院研究生校际交流(交换生)项目的奖勤助贷及学生进校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全院校际交流(交换生)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校际交流(交换生)项目可以根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及项目合作协议,通过合法渠道引进课程和教材。引进的课程和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国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七条 涉及收费的校际交流(交换生)项目,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合作双方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公示中载明。学费应按学年(学期)收取,不得跨年度预收。

第十八条 在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取学历的校际交流项目,如学生因签证、语言、专业水平等原因未能出国,经高考录取的计划内学生可转入相同的非项目专业继续学习,按转入后的专业要求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并按转入后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央戏剧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中央戏剧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设立校际交流(交换生)项目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学籍在我院的港澳台侨及留学生不参加学院校际交流(交换生)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学院留学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中央戏剧学院

                                                                            2016年3月29日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