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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戏剧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时间:2019-10-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管理工作,提高留学生教学质量,推动留学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留学生管理处根据教育部及学院有关规定负责对申请来我院学习的留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接收留学生的系部负责入学考试及考试资料的存档。经考核符合我院入学条件的留学生,由留学生管理处报学院批准后,发放入学文件。

第三条 被录取入学的留学生新生,应持有效的护照及签证、《(预)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简称JW202、201表)于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招生办公室及留学生管理处请假,并电传书面请假条和相关证明材料。无故逾期超过两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留学生新生应于入境后24小时内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并尽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提交所属国体检证明(半年内有效)。经检验合格后,由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无体检证明或体格检查项目不全者,应接受体格检查。经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者,不予注册,限期回国,回国旅费自理。

第五条 留学生入学后应参加学院组织的入学教育活动,内容包括开学典礼、学院情况介绍、校纪校规教育及法制安全教育。

第六条 已取得学籍的留学生每学期开学应在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留学生管理处办理注册手续,他人代办无效。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留学生管理处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病假需凭医院证明),否则按实际行课时数计旷课。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留学生入学后办理的学生证、校园卡及学校发给的其它有关证件,均不得转借,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留学生管理处报失登记,提出补办申请。领取补发证件时,须按规定缴付相应手续费。

 

第三章 费用规定

第八条 奖学金生

1. 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的留学生按照教育部《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2. 享受其他奖学金资助的留学生按相应奖学金申请办法办理。

3. 奖学金生生活补助由学院每月初以银行卡转账形式发放。在学期间(正常假期除外)因个人原因离华时间超过15天的,其离华期间生活费停发。

4. 未满学习期限,寒、暑假回国休假的奖学金生,生活补助照常发放。逾期未归者,逾期期间的生活补助不予发放。

5. 结束学业的奖学金生,生活补助发放到学业结束当月月底。

6. 奖学金生休学期间生活补助停发,复学后不补发。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奖学金生,自退学或开除之日起,自动失去奖学金生的一切待遇。

第九条 自费生

1. 自费留学生入学后应于开学第一周内按规定缴清各项费用。特殊情况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留学生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缓缴,但缓缴最迟不得晚于开学后一个月。

2. 自费留学生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按照国家核定标准执行。

3. 中途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本学年学费不予返还。中途入学或复学者,须缴付本学年的全部费用。

第十条 校际交流生

校际交流项目留学生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校际协议规定办理。

 

第四章 签证与居留许可

第十一条 留学生新生应于签证有效期内,持合法、有效证件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十二条 延期或变更居留许可的留学生,须提前四周将相关资料送至留学生管理处,并提出申请,以便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到期不提供材料及提出申请,造成非法居留的,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 留学生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不得涂改、转让或损坏。如有丢失护照的,应于丢失当日向当地公安机关及留学生管理处报告,并及时与所在国使馆联系,申请新护照办理。在取得新护照三天内,须向留学生管理处提出补办签证或居留许可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学期中途离校的留学生,须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相应的居留证件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留学生变更证件、办理新的签证或居留手续后,须及时到留学生管理处登记。

 

第五章 教学与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留学生教学与学籍管理按照学院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与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留学生须按学院校历规定参加学习并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学院寒、暑假。各派遣国节假日、重大外事活动、宗教活动等学院不予放假。

第十八条 留学生确需变更专业或转学的,变更专业或转学申请按照学院本科生、研究生有关规定执行后,须同时提交留学生管理处审核、存档。奖学金生申请变更专业或转学的,还须按照奖学金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留学生休学、复学与退学申请按照学院本科生、研究生有关规定执行后,须同时提交留学生管理处审核、存档。

第二十条 留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院学位授予条件的留学生,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毕业留学生须达到以下条件:

1. 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门课程,成绩合格;

2. 实践教学学分达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数;

3. 获得汉语水平考试(HSK)5级证书,总分不低于180分。

 

第六章 保险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外司来〔2007〕1078号),来华学习时间在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留学生均须购买团体综合保险,作为其办理新学期入学注册手续的必备材料。留学生个人人身保险的保险单不能作为办理入学注册和在华居留许可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保险费用为800元/人/学年,留学生缴纳费用后由留学生管理处统一投保。奖学金生保险按照奖学金生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留学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中央戏剧学院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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