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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
正文
中央戏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时间:2006-09-16

(一)调查取证。学院发现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时,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和保卫处进行调查取证,并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应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调查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二)申辩。学院按照处分权限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院应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意见。

(三)处分决定。依据事实,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出处分决定。

(四)送交。对违纪学生所做的处分,由学院出具书面处分决定,加盖学院公章后,送交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收,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学生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交人在送交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签名或盖章。无法送交的,可以在学院公告栏张贴公告,视同送交学生本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生效。公告送交应在送交回证上记明原因和经过。

(五)申诉。受处分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有关部门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受处分学生如对学院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受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六)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七)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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