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关键字
章程及承办规则
正文
中国高等戏剧教育联盟常规交流活动承办规则


1. 联盟每年10月或11月举办一次常规交流活动,每次交流活动持续时间为3—5天,活动形式以学术研讨会为主,可视具体情况增加剧目展示、工作坊、专题讲座等内容(参照《章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 交流活动的承办权实行“申报审定制”,各加盟院校均可于每年7月31日前向联盟总部提交承办次年交流活动的书面申请,联盟总部将申报情况汇总后提请主席团研究审定,每年主席团会议后确定并公布次年交流活动的承办院校。

3. 承办院校须在承办当年的3月31日前向联盟总部办公室——中央戏剧学院递交常规交流活动《实施方案》,由中央戏剧学院商同中国戏曲学院、上海戏剧学院、国立台湾艺术大学后给予反馈。

4. 活动方案确定后,承办院校应及时向联盟全体加盟院校发出会议通知,告知交流活动的详细安排。为给参会院校代表必要的准备时间,学术活动参会通知的发出时间原则上不晚于5月10日,联盟主席团会议通知发出时间不晚于会期前20天。

5. 各加盟院校须派1至2名代表参加学术研讨会,其他交流项目的参加人数由承办院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承办院校负责汇总参会院校的反馈信息,并在活动开幕前一周以书面形式致函联盟总部,说明活动筹备的最新情况。

6. 放弃承办交流活动的院校应在前一届交流活动举办前20天(即前一年联盟主席团会议前)以书面形式(加盖本校公章)函告联盟总部。

7. 每年交流活动期间召开联盟主席团会议,由当年承办交流活动的院校承办,参加人员包括:4名主席、4名副主席、1名承办院校代表(享有等同于主席团成员的讨论权与表决权)。会议须履行《章程》规定的主席团职权(参照《章程》第七条),并对当年和次年的交流活动相关事宜进行商议,重要内容要形成《决议》并向全体加盟院校公布。

8. 每年由1位主席代表联盟在交流活动开幕式上致辞,4位主席的轮流顺序按中央戏剧学院、中国戏曲学院、上海戏剧学院、国立台湾艺术大学依次循环进行。

9. 承办院校须为交流活动提供场地、印制活动秩序册;各参会院校自行负担差旅、食宿等其他费用。

10. 交流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承办院校须向联盟总部提供:本届交流活动的图文资料、学术研讨会的论文电子版及10本秩序册。

11. 其他未尽事宜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交流活动不能按计划进行的,承办院校须第一时间与联盟总部进行沟通,研究解决方案。

12.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国高等戏剧教育联盟。



中国高等戏剧教育联盟

2016年9月12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