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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戏剧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中戏院〔2008〕51号)
时间:2015-03-10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央戏剧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教人厅〔2007〕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优化人员结构比例,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而推动学院各层次、各系列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遴选、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和竞争择优、流动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院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四)严谨工作,平稳推进。严格按照工作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认真听取多方意见,坚持科学论证,充分考虑现状和现行政策,做好政策之间的衔接和工作的过渡,做到平稳实施、稳步推进。

二、实施范围

(一)学院在册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三)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院领导人员和其他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设置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学院岗位总量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我院教职工编制数确定。

(二)岗位类别及比例

1.学院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学院将专业技术岗位再分为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非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2.根据岗位设置原则,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学院岗位总量的70%,逐步提高到75%,其中,教学系列岗位不低于学院岗位总量的55%,逐步提高到60%;管理岗位不超过学院岗位总量的20%,逐步降低到18%;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控制在7%以内,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非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学系列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应逐步达到专业技术岗位的80%。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岗位的设置和聘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为1.5∶3∶4.5∶1。

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以教学系列岗位为主体,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比例掌握在45%以内。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1.5∶3.2∶5.3,首次聘用时按现有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3∶6的比例聘用;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具备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具有教师职务的专业技术岗位。

教学系列岗位分为12个等级。教学系列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教学系列专业技术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初级岗位分为2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名称分别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

(3)非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指除教学系列岗位之外,正在从事研究、艺术、图书、编辑、卫生、工程等专业技术工作,需要相应专业知识能力要求为学院教学科研服务的岗位。

非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非教学系列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正高级一级岗位、正高级二级岗位、正高级三级岗位、正高级四级岗位。非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副高级一级岗位、副高级二级岗位、副高级三级岗位。非教学系列专业技术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中级一级岗位、中级二级岗位。非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初级一级岗位、初级二级岗位,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非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根据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并与学院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保持一致。

2.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学院管理岗位主要指党务或行政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现行的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2)管理岗位六级以上职员岗位应掌握在管理岗位总量的35%以内,五、六级职员岗位一般按1:2设置。四级及以上职员职数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管理岗位中“要求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条件的岗位”的数量及比例应控制在管理岗位的15%之内。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技术工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为35%之内,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目标为5%左右。

(四)特设岗位设置  

1.特设岗位是根据学院特点,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属于学院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2.特设岗位不受学院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3.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后,报人事部备案。

四、岗位聘用

(一)各类岗位的聘用条件

1.各类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能确保在岗履行职责。

2.履职岗位的基本条件、任职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任职条件分别见《中央戏剧学院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中央戏剧学院非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中央戏剧学院管理岗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3.被聘用人员必须同时满足基本任职条件、履职岗位的基本条件、任职条件。

(二)岗位聘用工作机构

学院成立“中央戏剧学院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其常设机构为岗位聘用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教学部门及人数在15人以上的管理部门成立由主要领导和职工代表3——5人组成的基层聘用工作小组;其他不足15人的管理部门可按照业务相关性组成若干基层联合聘用单位,由学院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在该单位中指定3——5人组成联合聘用工作小组。

1.学院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工会代表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学院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学院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学院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文件;

(2)组织实施学院岗位聘用工作;

(3)确定教授一级岗位推荐人选;

(4)讨论确定各级各类岗位的聘用及拟晋升人选;

(5)讨论确定各级各类受聘人员的聘期考核结论;

(6)负责学院与岗位设置与聘用相关的其它工作。

2.各聘用工作小组由组长召集,其主要职责是:

(1)从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中确定进入聘用程序的候选人名单;

(2)对候选人进行考察评议,形成初步的聘用意见;

(3)讨论确定所属范围受聘人员的聘期考核情况,形成初步考核意见;

(4)根据考察结果、依据学院有关各级各类岗位晋升条件,推荐拟晋升人选;

(5)负责由岗位领导小组布置的岗位设置和聘用相关的其它工作。

3.聘用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岗位聘用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学院的日常岗位聘用事宜等。

4.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学院公布核定或空缺的岗位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2.申请应聘。应聘者向各基层聘用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审核。各基层聘用工作小组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聘用资格和基本条件进行初审。

4.考察评议。依据各类、各级岗位聘用条件,各基层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察,提出各类、各级拟聘用的人员推荐名单后,报聘用工作办公室。

5.汇总终审。聘用工作办公室审核各基层聘用小组推荐名单,并报学院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发生应聘申请与聘用条件不符的,返回各基层聘用小组重新审核。发生某一岗位符合条件的应聘者总量超过公布可聘岗位总量的,由学院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相应机构按规定岗位数量进行筛选。

聘用名单审核无误后,由聘用工作办公室报学院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终审聘用名单。

6.结果公示。学院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终审聘用名单无误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并重新审核。

7.学院审批。公示无异议者,由学院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报学院,由学院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聘用名单。

8.签约上岗。审批通过并获得聘用的应聘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学院签定岗位聘用合同。

(四)合同管理与考核

1.岗位聘用合同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要求、工作目标、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合同期限、合同变更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2.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个别特殊岗位聘期可适当延长。学院可以区别不同系列、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采取短期、中期和长期合同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签订到退休日期的合同。

3.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的续订和解除等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4.聘用考核分为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年度具体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完成情况。考核依据:岗位聘用合同规定的内容及应完成的相关工作内容。

(五)争议与处理

1.学院和教职工因岗位聘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确保教职工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途径解决。

2.持异议的教职工有权在接到正式通知7日内,向基层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或学院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议要求,基层聘用工作小组或学院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应积极与教职工协商解决争议。

3.协商未果或不愿意协商的,可以向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按照人事争议调节程序进行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未果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5.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各级组织及相关部门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部门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投诉人的投诉、申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五、附则

(一) 本办法经2008年4月15日党委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聘用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聘用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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