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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戏剧学院关于聘请外籍文教专家的规定 (中戏院〔2013〕140号)
时间:2015-03-10


为加强我院外籍文教专家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的通知》(教外办[1991]462号)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82号)文件规定和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外籍文教专家主要指来我院从事教学活动的外籍教师和专家,根据教学周期和聘用方式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驻校时间1个月以下的短期专家,例如受邀举办讲座和戏剧工作室的外籍专家;

2、     驻校时间1个月以上且不足1年的长期专家,例如受邀进行导戏和讲课的外籍专家;

3、     聘用时间1年以上(含1年)的外籍教师,例如与学院签订长期工作协议的外籍专家;

4、     客座教授;

5、     名誉教授。

二、聘请程序

(一)聘请条件

1、     把好关,严格聘请条件,把握聘请质量。应聘请具有真才实学、身体健康(除名誉教授、客座教授以外,一般年龄不超过70岁)、对我友好的专家学者来校工作。

2、     受邀从事长、短期教学活动的外籍专家,应由权威机构或知名戏剧院校予以推荐,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建树和较高成就。

3、     受聘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外籍教师,应具有相关领域硕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专业基础理论水平较高,熟悉本专业的最新发展情况,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方面有相当造诣。

4、     客座教授和名誉教授的聘请条件参考人事处有关规定。

(二)审批手续

1、     各系应于每年6月上报下一学年外专聘请计划,并由外事处统一整理后报院办公会审批。

2、     各系在外专聘请计划的基础上,于专家来华前一个月提交拟邀请的长、短期外籍专家的有关材料,包括专家简历、教学计划等,材料经外事处核实后报院办公会审批。

3、     外籍教师、客座教授和名誉教授的有关材料,含个人简历、学历证书、推荐信、发表的论文或作品等,应报外事处、人事处和教务处各一份,材料经外事处审核无误后报院办公会审批,由院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与对方签订聘用合同或颁发聘书。

4、     各系不得自行邀请或聘用外籍专家和教师。

(三)证照办理

1、     长、短期外籍专家、客座教授和名誉教授在来华之前,应由外事处发出加盖院章和院长签名的邀请函,便于专家在境外申请来华访问签证。

2、     外事处负责办理外籍教师的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等签证手续。

三、管理工作

1、     外事处是聘请和管理外籍专家的归口单位,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申报聘请计划,办理聘请和签证手续以及档案管理工作。

2、     外籍教师的全部材料应一式四份,外事处、人事处、教务处和各系各留存一份。其他长、短期专家的材料应一式两份,外事处和各系各留存一份。材料包括专家简历、证书、推荐信、聘书或工作合同、授课计划或教学大纲、图片、报告等。

3、     各系外事工作组由系领导牵头,将外专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指定专人负责外籍专家和教师的管理工作,包括协助办理专家来华各项手续和各种证件、协调专家的教学工作、安排专家的食宿、接送机和参观访问等日常生活。

4、     要把外籍专家当作本系的成员,编入教研室或科研组,主动向他们介绍我国有关法规(外事处提供)、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单位教学、科研情况,共同商讨工作中的问题。提倡中外教师共同备课,观摩教学,交流经验。

四、 经费办法

1、     外籍教师以及受邀进行导戏的外籍专家(长、短期)和外籍客座教授,其经费由学院和各系共同分担。

2、     受邀进行讲座和工作室的外籍专家(长、短期)和外籍客座教授,其经费全部由各系负担。费用标准(包括课时费、工资、住宿和飞机舱位等)按照学院标准执行。

3、     凡是有专项经费支持的外专项目,全部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五、来院从事教学活动的港澳台地区教师和专家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外事处。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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