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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戏剧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5-01-07

中央戏剧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中戏院〔2005〕129号)


为维护中央戏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于2005年2月4日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院录取的新生,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研究生部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当提前向研究生部请假,并电传书面请假条和相关证明材料。未请假或者请假超过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研究生部和各系查阅研究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院医务部门组织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全部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复查不合格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有关新生因病休学复学的具体事项按照《中央戏剧学院研究生休学与复学规定》(见附件)执行。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学术品德问题、影响恶劣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研究生按学年缴纳学费并分学期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勤工助学、特困生补助等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中央戏剧学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中戏院〔2009〕79号)、《中央戏剧学院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中戏院〔2009〕74号)、《中央戏剧学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戏院〔2009〕76号)、《中央戏剧学院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戏院〔2009〕78号)等有关文件参加规定的课程和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中央戏剧学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中戏院〔2009〕79号)、《中央戏剧学院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中戏院〔2009〕74号)执行。

研究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正式办理选课手续,未正式办理手续而旁听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

第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研究生所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应当重修。学位专业主课不及格不得重修,做退学处理。每门课程一学期累计缺课1/3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应当重修。重修仍不及格的,做退学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但应先征得导师和所在系同意并报研究生部备案。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小语种等学院未开设的课程)由学院审核通过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研究生无故缺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以及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按旷课、旷考处理,计0分,按第八条处理。

研究生因病请假,应当有本院医务室或者合同医院证明。研究生因事请假,应当事先写出书面申请,一日内由导师审批,三日内由系主任审批,三日以上由研究生部审批。

研究生在校期间申请自费留学或因特殊情况请假出国探亲、访友、旅游应当提前申请,履行相关手续,按照《中央戏剧学院研究生办理出国(境)审批办法》(见附件)执行。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换专业:

(一)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经征得研究生同意可以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

(三)经学院认可,研究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研究生转专业,需经转出、转入系同意后,应当参加转入系举行的专业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学院批准后可转入新专业学习。就读年级由转入系根据研究生的专业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研究生申请转学的,接收单位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并具有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二)研究生转学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与所在系同意,征得拟转入单位同意后,由研究生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三)研究生转学,经本院和外院校双方同意,由转出院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院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视其情况审批。

第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连续完成学业。研究生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一年。

研究生办理休学与复学手续按照《中央戏剧学院研究生休学与复学的规定》(见附件)执行。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章 退  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

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六条  学院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在院内公告,视同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院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八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中央戏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款办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九条  学院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研究生在此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完成学位论文,但未通过答辩者,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按照学院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肄业;未完成毕业论文者(包括未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者),做肄业处理,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中央戏剧学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院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就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各类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港澳台侨研究生、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2014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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